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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一下 能否“货真价实”

时间:2011-09-19 栏目:北大青鸟 阅读:0 作者:北大青鸟宏鹏光谷校区

 姚女士打算在网上买两张便宜机票,就去百度搜索。搜索页出现几个销售打折机票的网站,她在排位行的网站通过网上支付“买票”,发现付款成功却没有订单。不久,央视记者如法炮制,同样钱被划走未买到机票。之后,记者联系百度,用假材料要求为假 公司做推广申请,两家子虚乌有的公司一路过关,营销人员甚至还主动支招作假。   百度中搜出假网站,除了诈骗网站本身应该负责任外,作为推广链接的百度是否应当担责成为热议的焦点。   百度事件令人沉思,搜索引擎显示排名靠前的不是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而是收费广告,消费者受到误导致使权益受到损害,从广告中获利的搜索引擎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又在什么范围承担责任?其对广告的审查义务应尽到什么程度呢?   关键词广告异军突起   百度推广是百度的一种经营模式,网民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时,呈现在网页上的并不是按照关注度自然呈现的搜索结果,而是被人工干预过的,那些给百度付过钱的网 站链接,会被优先安排在页显眼的位置。据百度推广的网站上标注:“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突破4.5亿,搜索引擎是网民常使用的网络应用,也是人们获取 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百度占据中国搜索引擎80%以上市场份额。”据悉,百度推广的广告收入已成为百度更大利润来源。   2009 年12月1日,百度饱受诟病的“竞价排名系统”被凤巢系统搜索推广专业版所替代。但此后的搜索结果页面并没有太大区别,除了右部的广告位置外,竞价搜索 的结果依然列在自然搜索结果的上方,只是在链接的右下方标注了小小的“推广”字样,不仔细看很难注意到。而且,在输入某些常见的关键词时,往往出现近十条 推广链接,难以分辨与自然搜索结果的区别。   包括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在内的网络广告,日益分割着原本由传统媒体独享的财富蛋糕,但对这些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却远远没有对传统媒体严格。   搜索引擎法定义务模糊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后处置机制,明确搜索引擎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收到广告推广方存有欺诈、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时,应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其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推广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条还明确规定,在搜索引擎一方知道网络用 户利用其网络服务进行侵权行为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我国广告法规定,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商提供包括营业执照等在内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既包括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也包括对内容的实质审查。   然而,搜索引擎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是值得商榷的,尽到“何种程度的审查”也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搜索引擎既作为广告发布者进行审查,又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其能否公正审查也难以令人信服。   当事人被侵权维权困难   由于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而我国目前的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媒介广告制定,针对关键词广告尚未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关键词广告的监管常常游离于法律的围墙之外。   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此类广告中关键词的使用标准、广告的鲜明性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而且,对关键词广告大多数工商局尚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没有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网上监控系统不健,缺乏技术支持,导致无法一一进行事前审查。   如果网络广告发布者应知或明知是侵权违法广告而发布,那么主观上就有过错,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但因现实中较难证明搜索引擎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难以界定审查的义务范围,因此维权中存在困难。   在遇到违法违规网站构成诈骗或民事侵权行为时,受害一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而进行民事起诉时,往往面临难以找到诈骗网站的情况,诈骗网站 提供的多是虚假的营业执照和地址,甚至根本没有提供,造成难以确定被告的情形。而举证困难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网络信息易于修改、难以保存、难以取证等特 点,都加剧了当事人的维权难度。   如何加强追责机制   搜索引擎已经成为网民重要的生活甚至工作工具,完善搜索引擎的监管、加强运营商的追责制度,使搜索引擎真正做到“货真价实”已经迫在眉睫。   建议完善构建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规范体系,在广告法及相关条例中增加关于关键词的限定,完善事前审查义务,明晰审查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关键词广告侵权的监管,必先明确搜索引擎运营商责任。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加强监管的组织,明确搜索引擎运营商的法定责任,如明确 在关键词广告上标注醒目的标记,减少网民误解;广告在发布前应进行内容审核,拒登违规广告等。搜索引擎运营商应重视此类广告投诉,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 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应面推广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消费者付款后资金先转移给支付宝,在一定期限如七天后,再转移给销售商,而在此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取消支付。   此外,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积作用,强化广告侵权纠纷的受理和调解,引导网民进行网络交易时注意风险防范,警惕违法违规广告的侵害。尽快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目前搜索引擎被少数运营商垄断的局面,共建安和谐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 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24条 广告发布者应当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商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资格的证明文件;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的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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